故意殺人罪到故意傷害罪,郭春明律師兩字之差的成功辯護
發布日期 2021-07-21 11:15
徐某某被指控故意殺人罪,經郭春明律師成功辯護,改判為故意傷害罪。
案情簡述;徐某某與張某為情侶關系,因猜忌兩人發生爭吵,張某辱罵徐某某。徐某某憤怒之下情緒失控,用桌子上的水果刀扎向張某的左肩、胸、手臂。張某哀嚎聲中鮮血四濺,慌亂后悔中的徐某某撥打120電話求救,不幸的是,張某搶救無效,死亡。徐某某后聯系張某父母說明情況,前往公安機關自首。
公安機關以徐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卷宗。郭春明律師接受徐某某家人委托后,經多方調查取證后,向市人民檢察院提交辯護意見,在辯護意見中寫明了徐某某的犯罪動機及其實施過程,且存在自首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公訴人改變指控罪名。市人民檢察院最終采納了郭律師的意見,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依郭律師的建議出具了量刑建議書。
郭春明律師的多方努力,為徐某某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量刑等級,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