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審批表》中確認“再無爭議”后主張加班費未獲支持
發布日期 2021-09-28 10:29
案情簡介:Q某2019年4月3日入職A公司,擔任采購總監職務,工資為32000元(包含崗位工資19200元及績效工資12800元);2021年8月9日,Q某辦理了離職手續,簽署了《員工離職審批表》《員工離職手續單》。2021年9月,Q某向A公司所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4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44138元、周末加班工資32746元,并提交《平日加班統計表》、《考勤管理系統》、往來郵件予以證明加班事實及加班時長。
A公司為郭春明律師團隊的法律顧問單位,收到仲裁通知書后,郭春明團隊律師立即與A公司開展探討和協商,一同收集各證據材料,針對Q某的仲裁請求,A公司主張,Q某在職時系我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可以不辦理審批手續,故按照《天津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無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同時,公司《員工手冊》及《入職面談記錄表》中均有說明:我司執行“加班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屬于加班。另在離職時Q某本人已確認所有薪酬均已結算完畢,與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Q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聲明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綜上對其要求支付加班費的主張應全部予以駁回。
經查,2021年8月9日,Q某簽署的《員工離職審批表》中有本人簽字,其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離職原因為“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同時顯示“本人確認已完成上述手續,即日起解除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本人明確知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結算完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帶薪年休假、社會保險、加班費等,確認與公司不存在任何糾紛。本表格內容均為我親筆填寫,清晰知曉各項內容所表達的含義及將承擔的法律后果”。
最終,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因張某已認可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未結事項及任何爭議,且無證據證明簽署《員工離職審批表》時甲公司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對于張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