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方大額轉賬給對方被判返還
發布日期 2019-11-20 16:39
案情簡介:2013年,男方陪同領導參加某企業家聚會上認識女方;2015年,雙方建立戀愛關系;2016年5月,雙方開始同居,期間雙方日常用度、旅游度假、親友聚會等開銷均已女方承擔為主;2016-2018年期間,女方多次將個人積蓄轉賬給男方,共計約300萬元;后男方將上述款項轉至證券賬戶,雙方利用該賬戶進行投資理財,截至雙方分手時賬戶內投資收益已超過80萬元;2019年4月,雙方感情破裂并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返還同居期間轉賬的款項、投資收益款等財物,遭到男方拒絕;2019年7月,女方委托郭春明律師團隊律師代理起訴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郭春明律師團隊接受女方委托后,從兩個問題點著手:一,女方大額轉賬給男方的行為是否屬于贈與?男方是否應當返還款項?二,男方運作女方投資的證券賬戶所得投資收益,應歸哪一方所有?
通過反復溝通和采證,郭春明律師認為:該行為不應認定為贈與,男方應當返還款項。首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應當明示,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女方從未作出將款項贈與男方的意思表示;其次,從常識角度考量,如此大額款項的贈與亦不符合生活常理;再次,雙方雖為同居關系,但涉案款項系女方個人財產,而非雙方同居期間共同所得,因此不屬于雙方共有財產,一方在同居期間轉款給另一方的行為,并不等同于將財產贈與或共有化;最后,再退一步講,女方向男方轉賬款項,系建立在雙方未來會結為夫妻的前提上,即使屬于贈與,也系一種附結婚條件的贈與?,F雙方已分開多時,結婚的條件未成就,即贈與未生效,故男方已喪失繼續占有涉案款項的理由及依據,依法應當返還。針對問題二,郭春明律師從雙方貢獻角度考慮,女方投入理財本金,男方提供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買賣的相關操作,雙方均對證券投資收益作出了貢獻。如果沒有女方的投資本金,就不存在投資收;且退一步考慮,即使股票賬戶僅由男方一方操作,女方作為投資人,也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投資收益款應視為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為宜。
最終判決結果:女方勝訴,判決男方向女方返還轉賬的款項本金,投資收益一人一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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