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發布日期 2021-10-22 16:08
郭春明律師團隊7月代理的一起追加被執行人案件,于昨日收到勝訴結果。法院追加負有債務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債權金額560萬元。由于被執行公司吊銷未清算,無法尋找到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債權一直沒有執行到位。
郭春明律師團隊律師們在調查中發現:公司曾增資1000萬元,但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公司“其他應收款”科目金額巨大。因此懷疑該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可能。通過向銀行調查取證,確認該1000萬元增資款于到位次日即通過轉賬形式取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郭春明律師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本案被執行人。法院經審理,采納了郭春明律師的代理觀點,裁定追加公司股東在抽逃出資1000萬元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