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窩藏案,未成年人取保成功
發布日期 2021-10-27 10:23
2021年9月30日,因一起包庇窩藏案,代理人(16歲)家屬慕名找到郭春明律師團隊,當時孩子已被公安機關拘留。家屬急切的請求律師盡快“救出”孩子。在詳細了解情況后,具有此類案件經辦經驗豐富的伏冰律師受理。于昨日(2021年10月26日),孩子已被成功取保。
針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情形,我們分享如下:
1、由于青少年正處在心理和生理發育成長階段,人格尚未完全塑造成型,其實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發性與偶然性,尤其在初次實施犯罪行為后情緒比較緊張,無論是從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是從實現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目的,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都應以不羈押為原則。
2、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審有利于家庭教育功能的重新塑造。首先未成年人在司法機關介入案件后心理上非??謶?,需要家長情感上的安慰與支持;其次,家長對家庭教育的失敗也有深刻的體驗,心理上有迫切重新塑造家庭教育功能的需求,在實際行動中也會嚴密的監控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潛逃或者重新犯罪,爭取一個有利的處理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用遠遠超過成年犯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3、對未成年人廣泛適用取保候審符合我國人權法制建設的需要。少年司法制度常常充當各國人權法制建設進程先驅者的角色,也被作為衡量一國人權法制文明程度的標志?!堵摵蠂倌晁痉ㄗ畹拖薅葮藴室巹t》要求各國的少年司法政策應努力減少司法干預和影響,故我國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需進一步完善,向國際標準靠攏。
4、未成年踏入社會的時間較短(有的還在校上學),社會閱歷較淺,受社會上邪惡習氣的影響較小,同時未成年人由于經濟不獨立勢必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生活方式,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活動能力的不足等條件,接受司法機關的訊問后在很大程度上已能反省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繼續作惡的可能性很小。在取保候審期間干擾證人和審判方面的風險也較低。
總之,從情理法高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從人性角度提供盡可能的幫助,正面鼓勵引導、幫助家長正視問題。本案的成功取保,對于引導未成年人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學校和家長對孩子法律知識教育的重視、共同幫助未成年人順利度過青春期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