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損毀財物罪,檢察機關不予逮捕
發布日期 2021-10-29 11:33
2021年9月,郭春明律師團隊伏冰律師接受劉某家屬的委托,擔任其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受理劉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一案。
案情簡述:劉某駕車帶懷孕妻子去看望奶奶,路上與盧某的車輛發生碰撞。雙方司機下車查看車輛,劉某聞到盧某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就問了一句“你喝酒了?”,然后就遭到了盧某的毆打,后劉某妻子報警。這是有路過的人前來拉架也被盧某打傷,劉某此時發現路人是自己的親戚,然后盧某喊到“我撞死你們”便回到其車上(未熄火)打方向往劉某三人處開來,劉某將妻子與其親戚拉到路邊躲避,同時隨手撿起一塊石頭向盧某駕駛的車扔去,盧某駕車逃離現場。幾分鐘后公安民警到達案發現場,將劉某等三人送往醫院。轉日早晨民警找到盧某車輛時,其車輛多處被人損毀嚴重,反咬劉某故意損壞自己的車輛。
伏冰律師受理此案后,詳細的了解了當時的情形、前往當地與經辦機關了解案件后,從證據不足和正當防衛兩個方面提出法律意見:1、案件過程中劉某扔石頭砸向車輛不具有主觀故意行為;2、劉某未造成損害結果;3、盧某車輛被找到時時間已過去六七個小時,多處被損毀存在重大疑點;4、劉某扔石頭為正當防衛的目的,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基于以上分析和建議,檢察機關最終做出不予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