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明律師原創文章《借款人可以起訴職業放貸人,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高息》
發布日期 2022-02-02 10:56
原創來源-微信公眾號:法言法語說法理。
最近,我辦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情:甲方雙方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2019年1月,甲方從乙方處借款30萬元,約定年利率36%。截止2022年1月,甲方累計支付乙方本息合計47萬余元。甲方希望能夠把已經支付的高息要回來。
我檢索了一下乙方的情況,發現乙方符合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屬于職業放貸人。職業放貸這個概念在我國的立法中是沒有的,在最高法院層面上第一次出現這個概念應該是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該紀要明確規定: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并提出了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標準: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在《九民紀要》之前,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判決中已經表達了對于職業性的放貸行為效力予以否認的意思,最高法院指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高金公司貸款對象主體眾多,除了本案債務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間分別向新紀元公司、金華公司、薈銘公司、鼎鋒公司和順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資金,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據此,最高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同時,在《九民紀要》之前,一些法院已經有了關于職業放貸人的地方性規定。江蘇省高級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印發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該意見規定:經審查,原告確系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且放貸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用。一些法院還建立了職業放貸人名錄。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發布的《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第21條規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職業放貸行為。因職業放貸行為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職業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和營利性。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放貸次數、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提起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借貸合同約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開推介、宣傳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額和利息等因素綜合認定出借人是否具有營業性。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的,應認定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主要業務或日常業務不涉及放貸的出借人偶爾出借款項,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來不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不構成職業放貸行為。第22條規定: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后,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一般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不能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標準計算。
綜合上述規定可知,如果借款合同因為執業放貸行為而被認定無效,那么借款人應當將本金返還出借人,同時僅按照LPR支付利息。按照央行2022年1月20日公布的最新LPR,一年期LPR為3.7%,五年期以上LPR為4.6%。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民間借貸案件都是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歸還本金,支付利息。如果出借人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那么法院僅支持其本金和按照LPR計算的利息,約定的高息不受保護。借款人以要求確定合同無效和返還高息為由起訴出借人的案例雖然較少,但是法院均會在認定被告為職業放貸人之后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在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會無效,法院會根據各方的過錯分配各方的責任。
郭春明律師,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法學博士,副教授。郭春明律師先后擔任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政府、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政府、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天津市工商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天津市總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聯系電話:13820687152。